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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捐赠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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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接受捐赠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使用其具有合法拥有并有处分权的财产,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图书和技术资料等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不得将接受捐赠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接受捐赠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学校接受货币、实物等各类捐赠形式。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单位负责人与捐赠者就捐赠方式、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进行充分协商,签订捐赠协议,学校做好捐赠情况记录保存。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

  1.签订捐赠协议。接受单位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2.接受单位依据协议到财务室实施资金所有权转移。

  3.财务室依据银行回单和所收现金协议,通过街道财政部门出具捐赠收据,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二)接受实物捐赠,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1.捐赠实物价值评估。捐赠的实物原则上捐赠者应提供资产购置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等价值证明材料。无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接受捐赠单位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拟接受捐赠实物根据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使用价值等情况作出客观估价。

  2.签订捐赠协议。接受单位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3.捐赠验收。捐赠实物交至学校后,学校要通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等对捐赠实物或知识产权进行验收。

  4.接收捐赠验收合格后,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到财务室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管理

  第七条 捐赠登记备案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备案造册,入资产账目管理,捐赠记录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八条 捐赠的使用管理。

  对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要统一纳入学校账户,财务室专项管理。对于捐赠者有约定用途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分户核算;对于捐赠者未约定用途的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

  对所有捐赠的实物,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按照捐赠者意向处理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意向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条 捐赠的审计监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学校接受捐赠单位应接受捐赠者对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审查。

  第四章 资金资助项目结项、终止和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资金资助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由接受捐赠单位负责结项,并向捐赠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资助项目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接受捐赠单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项、终止时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但必须用于与该资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鼓励捐赠的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对捐赠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接受单位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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