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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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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来源 初中教师网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舍维修行为,强化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舍维修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组织领导

  (一)教育文体局成立“校舍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统校舍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设在计财科)。

  (二)学校成立“校舍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校舍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领导、总务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校舍维修范围

  校舍维修是指学校房屋的屋面、地面、墙体、门窗、栏杆及校门、操场、道路、围墙、厕所、下水道、水电线路等附属设施的修缮。

  四、校舍维修职责

  (一)学校职责:各学校为校舍维修实施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制定校舍维修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招标等相关手续。组织项目施工,筹措并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等。

  (二)教育文体局职责:审查学校上报的校舍维修方案、落实维修经费、指导、监督学校维修工程、配合区政府采购做好招标的前期工作、资金的使用等,督促维修工程按时完工。

  五、校舍维修类型

  (一)小型维修项目: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根据《天宁区公有资金投资零星工程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确定),由区教育文体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在区教育文体局优质施工单位库中确定施工单位后进行施工维修,报教育局备案。

  10万元以下(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对小型维修项目金额标准确定),由学校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维修,报教育局备案。

  (二)学校维修:每年的9月下旬和10月上旬前,学校拟订下一年度维修计划,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工程预算上报计财科,逾期不报,纳入下一期维修范围。批准后,必须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应急排危项目: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校园安全隐患,由学校及时向教育文体局汇报,及时消除。

  六、学校维修项目实施程序

  (一)申报及批准

  1.校舍维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学校都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教育文体局提出申请(并附维修预算清单)。

  2.教育文体局有关科室人员现场察看,对学校上报的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核实维修的必要性。

  3.计财科将学校上报审核后的方案向局长汇报,确定资金来源、维修方案等,经局长批准同意后,向学校下达书面维修批复,没有批复的项目,学校不得进行实施。

  4.学校接批复后组织实施,校舍维修除应急排除危房项目外,原则上集中在暑假期间进行,以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设计及预算

  1.设计:凡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图,其它校舍维修项目也应有方案或图纸(明确材质、规格、型号、数量、施工工艺等便于预算)。

  2.预算:学校根据方案或图纸编制校舍维修预算,将编制好的预算及方案或图纸报教育文体局审核,须有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进行工程量预算,确定经费预算数。校舍维修工程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校舍维修方案及预算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必须要变更增加投入时,学校需书面向教育文体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书面答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确定

  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采取邀标、议标形式,在教育文体局监督指导下,由校舍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标、议标,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评标记录要由参评人员签字,学校盖章并存档。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由区教育文体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附件一),确定施工单位后进行施工维修,评标过程性资料学校盖章并存档,计财科备案。

  3.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学校报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由采购办公室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学校维修工程不得肢解、隐瞒工程量逃避公开招投标方式。

  4.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要组织中标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标书中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校对,发现问题向教育文体局上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方可组织施工。

  (四)合同签订。根据中标结果,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期限、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责任等。施工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及建筑相关文件条款。

  (五)施工管理。区教育文体局将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专业监理单位,参与校舍维修工程质量管理(附件二)。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合理控制工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加强材料及成品现场抽样送检工作,把好现场签证关,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

  施工过程中,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用水、用电计量管理,完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畅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六)变更(签证)管理

  1.工程变更是指校舍维修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

  (1)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2)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3)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工程变更(签证)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填写《校舍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申报表》(附件三),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签证),不予认可。重大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或邀请社会专家参与论证。

  3.工程变更(签证)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学校校长、负责人会签后实施。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报天宁区教育文体局,由天宁区教育文体局计财科和分管领导会签后实施。

  (3)单项变更估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但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报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天宁区教育文体局计财科和分管领导会签后实施。

  (4)单项变更估算在10万元以上且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报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天宁区教育文体局计财科、分管领导会签后实施。并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4.工程变更申(签证)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

  (2)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提供相关材料;

  (3)较大变更要提供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七)竣工验收。校舍维修工程竣工后,学校要组织监理、设计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资料整理及审计。校舍维修工程验收后,学校要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同时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1万元以下不需要审计,1万元以上一律要审计。学校提交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图、标书、签证单报送局计财科,由区审计局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论报计财科备案。未经审计校舍维修工程项目,学校不得列支。

  (九)资金拨付。学校自筹经费、教育文体局维修经费,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进行拨款,经费列支必须凭正式发票(三联单不能列支)方可支付给中标单位。

  七、校舍维修纪律要求

  (一)凡参与校舍维修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校舍维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工程监管或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的;

  3.维修账目混乱,核算不清或挪用建设资金,转移资金用途,造成资金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校舍维修、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的。

  (三)凡参与学校维修工程的单位有擅自增加施工项目和内容;对维修单位的人员进行行贿的除追究相应的责任外,将取消今后参与维修的资格。

  八、解释权限

  (一)本管理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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