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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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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对本区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以往不符合本规定的做法要立即整改。

  一、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单位收支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必须按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对象、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2.各项收入(包括校内小店等上交收入、资产出租、承包等收入以及其他一切经营性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并纳入学校行政账户管理和核算。代办和服务性项目的结余和折扣一律结算给学生,严禁设置“小金库”、做“账外账”。

  3.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和发放补贴,严禁以虚造项目、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和开支经费,严禁以虚高价格结算而到业务单位支出经费和发放补贴。

  4.学校财会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设置、登记财务备查账,每月要做好对账工作,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5.学校预算或结算总价一次性在3万元以上的修建项目(包括房屋设施维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支出,须经区教育局造价编审人员审核和局计财科认定,并在结算审核书上盖章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全部款项支付。对按《武进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或自行招投标进行招投标建设的项目,按施工合同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前需预付工程款的,应提供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工程建设资金给付。

  6.学校人员外出需要乘坐飞机的、或者出省考察学习,须事先报局分片领导审批,费用结报时须附审批报告后方可办理。

  7.各校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公用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发挥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学校财产管理

  为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各校须在每年年终前,组织开展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清查工作。同时,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财产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学校的财产账实相符。

  三、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

  1.各校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各校要强化预算意识,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审核批准后的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坚持量力而行,不得进行无预算来源的经费投入,严格控制新增负债。所有贷款、借款须报局同意后方可办理。

  3.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会计机构和单位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财会人员应按《会计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5.单位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要加强对支付凭证和支付手续的审核,未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未经单位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审核同意,出纳会计不得支付。

  6.要确保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移作他用。

  7.建立学校财务报告制度。各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编制单位财务月报和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每年要向教代会(全校教职工会议)进行财务公开。

  五、规范食堂财务核算管理

  1.食堂经营要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设账、独立开户。

  2.学校食堂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水电费等一切应列入经营成本的费用须在食堂账户中列支。

  3.因学校食堂需添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经费支出由学校行政账户列支,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承包食堂按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但食堂使用的一般零星用品购置,可列入学校食堂经营成本在食堂账户中列支。

  4.学校食堂中不得发放任何教职工补贴和福利、不得列支任何与食堂成本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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