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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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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人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干群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学校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根据上级要求、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内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是分管部门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二、责任分解
  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分解。按照行政分工,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由分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三、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搞行业不正之风等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2、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4、重要领导责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
  1、凡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极坏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自律公约、规定等的当事人,负责接责任。经查实后,当年晋职、晋级、评先一票否决,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根据情节按比例赔偿。责成直接责任人在适当场合检查、检讨,学校通报处理意见。情节严重需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若上级部门有处理意见,在执行上级处理意见的同时,学校处理意见同时执行。
  2、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应负失责、失察的直接领导责任。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检讨或说明外,若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赔偿的,直接领导按10%赔偿,晋职、晋级、评先滞后考虑,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免职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
  3、直接责任人的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情况说明。若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赔偿的,主要领导责任人按5%的赔偿,并进行戒勉谈话。
  4、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并在适当场合作出说明。若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赔偿,主要领导责任人按5%的赔偿。
  若直接责任人为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责任追究依次上推直至学校主要领导。若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追究处理。
  五、责任追究的执行
  事故发生或举报后,党风廉政小组会同工会予以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支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参考党风廉政小组的初步意见,研究学校的处理意见。学校处理意见如需要上报或通报的,应及时上报或通报。涉及经济处罚或赔偿的,校长办公室根据处理意见开出经济处罚赔偿意见书,由财务室执行。
  期末,由党风廉政建设小组会同工会检查执行情况,向支部、教代会或全校教职工反馈执行情况。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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