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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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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区政府常政发(2003)29、30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度,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例入单位预算。

  (五)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及时督促下属部门落实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防范,组织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重、特大安全事故中负责的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校长对本校内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人员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各科室和职能部门,均有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局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督促下属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局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校大型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加强学生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学生食堂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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